王建新、侯雅静、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鑫、魏海鹰、王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新、侯雅静、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鑫、魏海鹰、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宁0104执45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650号隆鑫苑A35号商业楼101号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69677号)及土地使用权、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隆鑫综合市场16号楼15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71756号)及土地使用权、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隆鑫综合市场26号楼13号商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71772号)及土地使用权】。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8月21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760号
雷军: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雷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48310.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6210.1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54520.3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54520.39元;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804号
万明举、张文兰:
原告胡卫、章波与被告王军、万明举、张文兰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王军因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依法改判上诉人王军负担联合贷款69381.99元的三分之一,即23127.33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伟、肖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伟、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宁0104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马伟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南侧庆祥街9号柏桂苑1号公寓楼1709室、17010室、17011室、17012室、17013室、17014室、17015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8月28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