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53617.8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34.51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11日止,以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56352.34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MGAC1G87J2001627)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震桓商贸有限公司、周建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县亿融达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震桓商贸有限公司、周建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永宁县亿融达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我院(2023)宁01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内容:1.请求依法撤销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周建永担保责任和担保合同成立有效。3.判令上诉人宁夏永宁县亿融达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由二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421号
贾汝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荣与被告贾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进元:
本院受理原告马彦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马彦程车辆装潢款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进元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