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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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6民初8230号

乔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乔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626.71元、利息24223.30元,违约金3468.57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以上暂计46318.98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3月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29号

孙航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孙航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13.08元、利息9803.49元,违约金4659.46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以上暂计64076.03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441号

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邓盛诉被告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决被告秦建军偿还原告邓盛借款1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26号

马学忠、王晓萍、陈永、李春梅:

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马伟、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马学忠、王晓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9653.33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5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请求支付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永、李春梅、马伟、李娜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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