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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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6民初8238号

樊红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樊红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634元,利息61783.27元、违约金25907.99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以上暂计127325.26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0年3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37号

李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淼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719.31元,利息7285.58元、违约金2038.37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以上暂计27043.26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160号

张进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进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6736.94元、利息18043.87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以上暂计96780.81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28号

汪东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汪东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695.93元、利息53237.33元、违约金2853.46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以上暂计101786.72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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