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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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104执2583号

王巨玲: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巨玲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B2商住楼3号营业房房产。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1)宁0104执2583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8月17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杨、胡新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艾子杰与被执行人李杨、胡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40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李杨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塞上凝聚力15号楼乙单元1023室房产)。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8月28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爱明、宁夏檀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明、宁夏檀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宁0104执46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陈爱明、李红梅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纬二路以南檀溪鸣翠半岛B-18号楼102(复式)室房产】。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8月21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823号

王海保: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与被告王海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5%支付自2021年2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35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年利率3.75%支付自2023年1月5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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