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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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5087.41元、逾期保险费2136.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7223.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余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袁淑霞: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9314.04元、逾期保险费2029.5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1343.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袁淑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健: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0457.74元、逾期保险费4986.2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54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曾波: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曾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3045.83元、逾期保险费502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8074.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曾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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