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8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王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玉梅借款18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彦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马彦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69.09元及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被告马彦贵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李佳旺:
本院受理(2023)宁0402民初3233号原告董建明与被告李佳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董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佳旺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7200元、违约金2160元、滞纳金4320元,共计13680元(房屋租赁费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25日,具体金额以法院裁定日为准计算);2.解除房屋租赁合同;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李生荣:
本院受理(2023)宁0402民初2561号原告宁夏一业园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宁夏一业园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845元、利息1000元,合计6845元;2.解除房屋租赁合同;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王国鹏、赵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泰合路支行诉被告王国鹏、赵彩霞、蒋金辉、郭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王国鹏、赵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泰合路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9982.69元及利息、罚息18234.74元,共计58217.43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5.6%计算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蒋金辉、郭文龙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金辉、郭文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国鹏、赵彩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被告王国鹏、赵彩霞、蒋金辉、郭文龙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国鹏、赵彩霞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