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林生洲、常莹: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丽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林生洲、常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丽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林丽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喧: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李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5.9元、利息9113.48元,合计29109.38元;并支付2022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19995.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负担82元,被告李暄负担55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李暄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倪小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倪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建军借款10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为4649元。二、驳回原告王建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160元,被告倪小涛负担24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倪小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张海录: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东与被告张海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录返还原告王美东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海录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2023-06-15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6607.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