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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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如意信用卡透支款31327.44元,利息8256.64元,共计39584.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透支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合约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99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94元,由被告林林负担1390元;由原告负担20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晓琴: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如意信用卡透支款29502.43元,利息8706.14元,共计38208.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透支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合约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91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12元,由被告马晓琴负担1355元;由原告负担1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郑彬:

本院受理原告任涛与被告郑彬、张彦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81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彬、张彦成共同支付原告任涛租赁费4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彬、张彦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龙海宁:

本院受理的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龙海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强借款16.5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负担700元,被告龙海宁负担360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龙海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5058号

马玥、张学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玥、张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505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玥、张学民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仁义巷3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以清偿债务,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8月25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8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courtitem.htm?Spm-a213w.7398554.courtTabs.1.29erWq&userid-2469066502,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们放弃选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选取拍卖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单方选取评估、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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