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诉被告杨洁、杨新德、沙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借款合同,偿还我行贷款本息51778.31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1778.31元(利息算至2023年4月17日),诉讼至执行期间利息需从2023年4月17日起重新开始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890号
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腾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25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671号
青铜峡市龙辉货运部、李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11.95元及利息(含罚息)2312.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6日),本息合计22224.7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杨茂生、丁淑琴:
刘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达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6180元(自2017年8月15日算至2023年4月15日,按年息15.4%计算);2.判令二被告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拆借中心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3年4月16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薛刚、毛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刚、毛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刚、毛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82516.09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12月1日),本息合计1282516.09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薛刚、毛静提供的其名下位于金凤区上元名筑2号楼2单元1702室抵押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634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刚、毛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