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5109号
杨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世玉与被告杨文明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嘉合房产经济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杨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世玉支付违约金129000元;二、驳回原告孙世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3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杨文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140号
陈秉顺、吴瑞军、赵连友、卢子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雪芳与被执行人宁夏中铁一运恒泰源运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柴雪芳提出申请,申请追加陈秉顺、吴瑞军、赵连友、卢子富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陈秉顺、吴瑞军、赵连友、卢子富为(2020)宁0104执88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其尚未出资额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中铁一运恒泰源运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9)宁0104民初18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889号
陆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34527.50元、违约金49636.2元(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2日)并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2.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L276G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思明、王力: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柴油款4514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松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