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7887号
林嘉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诉林嘉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19999.95元,利息32601.88元、分期手续费1442.72元、违约金11805.66元、杂费48元(暂结算至2023年2月4日),上述共计人民币165898.21元。利息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712号
赵子龙、黄小兵:
原告张辉与被告赵子龙、黄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赵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辉借款98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5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353元,由被告赵子龙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王佳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佳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佳星及共同共有人刘伟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中城·国际城46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佳星及共同共有人刘伟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中城·国际城46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0时至2023年7月1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64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二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7月7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刘伟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694号
马百昌:
本院受理原告张雄志与被告马百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百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雄志代偿款187000元,利息13531.12元,合计200531.12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489元,由原告张雄志负担91元,被告马百昌负担21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百昌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