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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81民初968号

王素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王素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8771.55元,支付利息9418.32元,合计28189.87元;以18771.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10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144元,由被告王素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332号

吴红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吴红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红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0563.96元,支付利息1997.19元,合计22561.15元;以20563.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0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负担57元,由被告吴红芳负担9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裴凯荣:

原告王嘉欣与被告裴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裴凯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嘉欣偿还借款6500元,支付利息3832元,本息共计10332元;并以借款本金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支付2023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13元,由被告裴凯荣负担658元,原告王嘉欣负担5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李明科:

本院受理原告尹少义与被告李明科、胡淑琴、张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张自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52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张自忠对案涉借款本息不承担保证责任或发回重审;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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