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燕、火玲: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3304号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燕、火玲等11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晓燕、火玲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截至2023年3月15日的利息566460元;2.判令被告李晓燕、火玲清偿原告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17.29125%计算);3.判令被告葸军虎、马少伟、李聪、李宁、王亮、张旭升、张强、张军、李文举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晓燕、火玲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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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风玉:
本院受理固原市弘盛源货运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57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74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5%从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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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根芳、杨晓娟、杨泽龙:
本院受理杨国荣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将原告杨国荣所居住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兴学路桃源小区1-3-501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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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平:
本院受理余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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