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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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严颖:

申请人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银西朔决字(2022)第005号《关于限期清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的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强制执行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所作出的银西朔决字(2022)第005号《关于限期清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的决定》中确定的严颖向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清退社保补贴39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晓玲:

申请人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银西朔决字(2022)第007号《关于限期清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的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强制执行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所作出的银西朔决字(2022)第007号《关于限期清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的决定》中确定的张晓玲向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清退社保补贴共计3033.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316号

牛仁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虎诉牛仁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判令被告交纳2022年3月1日-2023年3月20日租金6333元,水费380元,电费593元,物业费207元,欠303号房费792元,合计:830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独审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李萍:

申请人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银西朔决字(2022)第001号《关于限期清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的决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强制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所作出的银西朔决字(2022)第001号《关于限期清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的决定》中确定的李萍向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道办事处清退社保补贴435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292号

尚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诉尚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632.41元,利息3239.66元,费用7360.8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40232.8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独审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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