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晓红、姚凤英、徐晔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雍晓红、姚凤英、徐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雍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630000元、利息335309.23元,自2022年11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雍晓红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西侧瑞丰家园47号商业楼2层201、1层101号房屋 (产权证号:房权证卫字第00010956号),登记在被告雍晓红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卫谢南路东侧世纪花园商业16号楼13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卫字第009160号),登记在徐广忠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路东侧黄河花园三期11号楼109、209、309号房屋【产权证号:宁(2018)中卫市不动产权第T0008202号】,登记在徐广忠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路东侧黄河花园三期11号楼110、210号房屋【产权证号:宁(2018)中卫市不动产权第T0008203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天亿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宁0121民初2378号原告刘彦与被告宁夏天亿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961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双倍工资1922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000元,以上合计3283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宁0121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梁云新: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云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云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6483.64元及利息(以16483.6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云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762号
王占林: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诉王占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占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透支本金23458.44元、利息31153.5元(利息算至2023年3月2日)、合计54611.94元。2023年3月3日以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张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付淮与被告张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国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付淮预支报酬140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国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