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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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吴学玲:

本院受理原告胡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柔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124号

八永旺、宁夏生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曲金龙、永宁县殡仪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莲诉被告八永旺、宁夏生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曲金龙、永宁县殡仪服务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小龙、马红梅、马志强:

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龙、马红梅、马志忠、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69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小龙、马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88440元,承担违约金17688元;二、被告马志忠、马志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小龙、马红梅追偿。案件受理费29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68元,由原告宁夏远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48元,由被告李小龙、马红梅、马志忠、马志强负担272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162号

陈钏、王兴中、闫学明:

原告银川市腾达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钏、王兴中、闫学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91312元,并支付利息14311.9元(利息以1913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自2021年9月24日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后续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材料款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205623.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盈盈:

本院受理原告保思洋与被告王盈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81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王盈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思洋损失5293.41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盈盈负担210元,由原告保思洋负担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盈盈负担210元,由原告保思洋负担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第二巡回法庭21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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