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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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伏:

本院受理原告李怀祺与被告黄学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怀祺与被告黄学伏于2021年8月1日签订的《标准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黄学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怀祺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临阅家园25号楼3单元704号房屋;三、被告黄学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怀祺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租金为10047元,2023年5月1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合同约定的550元/月的标准支付;四、被告黄学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怀祺物业费、采暖费、电梯费、水电费3943.94元;五、驳回原告李怀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怀祺负担163元;由被告黄学伏负担83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958号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谢莉偿还借款本金113700元,贷款利息51693.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本息合计165393.41元,剩余贷款利息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直接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志勇、马静、马博:

本院受理原告同心县畜牧业协会诉被告马志勇、马静、马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马志勇、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心县畜牧业协会偿还代偿的借款本金24万元;2.被告马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被告马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权向被告马志勇、马静追偿;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马志勇、马静、马博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罗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海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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