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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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03民初871号

马兴霞:

原告宁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兴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82元,并支付利息1320.26元。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1元,被告马兴霞负担8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兴霞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15号

陆主麻: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主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226.8元、罚息1409.88元,共计22636.68元(截至2023年2月9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孟德玉、沈红茵: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俱欢颜房地产营销策划部与被告李英姿、孟德玉、沈红茵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朱慧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成虎、马卫军与被告朱慧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慧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成虎租赁费42000元;二、被告朱慧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卫军租赁费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750元 ,由被告朱慧锋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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