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彬、刘炜、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戌成美味汉餐厅:
本院受理原告曹耘恺与被告赵彬、刘炜、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戌成美味汉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邵坚民、马卫春、宁夏煜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耘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坚民、马卫春、宁夏煜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02民初1263号
陈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与被告陈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宁下欠货款共计47200元;二、驳回原告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陈小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原州区人民法院开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周伟华:
原告樊翔与被告周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樊翔支付机械租赁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伟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631号
张振成:
原告马付林与被告张振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振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付林劳务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马付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马付林负担75元,被告张振成负担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振成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767号
王丽娟、张全智、丁成发:
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娟、张全智、丁成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9730.38元(计算至2023年01月06日),共计89730.38元,2023年01月06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4.3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张全智、丁成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丽娟追偿;三、案件受理费2043元,由被告王丽娟、张全智、丁成发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丽娟、丁成发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