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福盛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奇俊工贸有限公司、马春生、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贺保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福盛彩钢有限公司工程款657209.6元,2020年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生的欠付工程款利息71364.75元,合计:728574.35元;二、被告马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福盛彩钢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产生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65720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三、驳回原告宁夏福盛彩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96元,由原告宁夏福盛彩钢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马春生负担110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春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正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林借款14000元;二、被告王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林借款违约金1258元;三、驳回原告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林负担55元,由被告王正军负担2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正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杨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98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975号
吴世外、宁夏恒亮门业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世外、宁夏恒亮门业有限公司、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一、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世外、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自2023年5月22日解除;二、被告吴世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02643.97元及算至2023年3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791279.58元,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恒亮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世外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57元,由被告吴世外、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恒亮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按照原告实际交纳的数额确定,由被告吴世外、宁夏恒亮门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