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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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建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申建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支付信用卡本金19854.27元、违约金2209.67元、透支利息7939.76元,共计30003.7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申建英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海兵: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3383号原告王宏梅与被告张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款143000元,违约金21450元,利息545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22年9月15日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继续按照年利率15.4%算至还本付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计16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294号

哈淑玲、哈继伟、胡丽丽、赵吉虎、姚志辉:

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永、哈淑玲、哈继伟、胡丽丽、赵吉虎、姚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张国永、哈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0000元、利息38915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借款13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哈继伟、胡丽丽、赵吉虎、姚志辉对被告张国永、哈淑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国永、哈淑玲追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300号

保国平、何学琴:

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国平、何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保国平、何学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000元、利息4711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借款16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968号

叶亚昆:

本院受理的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930.05元、电梯45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14.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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