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131号
王欢:
本院受理赵调叶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位于灵武市嘉源路西侧西湖名邸二期27#楼2-1102室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单独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产权人由赵调叶、王欢共同共有变更为原告赵调叶单独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576号
杨金平、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杨金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4999.21元及利息421.23元,本息合计35420.44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5月13日);3.判令被告杨金平向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5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杨斌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刘玉杰、孙学保、王学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玉杰、孙学保、王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刘玉杰向原偿还借款本金47094.82元、利息12171.12元,本息共计59265.94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2年8月17日)。2022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孙学保、王学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路强:
本院受理原告田彦宏与被告路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