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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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能、王艳、宋席华、赵素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能、王艳、滕俊、张燕、宋席华、赵素春、张学祥、宋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宋晓能、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35860元、支付利息163381.45元,共计299241.45元,并按月利率16.5‰承担135860元贷款未予返还部分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二、被告滕俊、张燕、宋席华、赵素春、张学祥、宋菊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滕俊、张燕、宋席华、赵素春、张学祥、宋菊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晓能、王艳予以追偿;四、案件受理费5789元、公告费480元,共计6269元,由被告宋晓能、王艳、滕俊、张燕、宋席华、赵素春、张学祥、宋菊萍连带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529号

王希录、杨菊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中林源工贸有限公司、查旗、杨菊红、王希录、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宁夏中林源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977010.69元,并给付利息1790699.08元(暂计至2023年5月25日),合计4767709.77元,同时要求被告宁夏中林源工贸有限公司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查旗、杨菊红、王希录、吴丽对被告宁夏中林源工贸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88号

白立君: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白立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867.78元,并给付利息7290.51元(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合计本息共计57158.29元。同时要求被告白立君按照《黄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明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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