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琪:
我委受理的杨海荣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3)银仲字第6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吴琪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海荣支付下欠房屋租赁期间采暖费1880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和电梯费977元、公共照明费13元及水费233.6元,合计3103.6元;二、申请人杨海荣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245元,由被申请人吴琪负担122元,申请人杨海荣负担123元。申请人杨海荣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吴琪负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杨海荣。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