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昊:
因你在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连湖花园七区16号楼1单元1002室后存在逾期偿还贷款的情形,我公司按照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3108号民事调解书收回了上述房屋。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你仍需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11306.2元、房屋使用费333918.60元(自2016年7月20日计算至收房之日2021年8月9日,共计60个月)、案件受理费2870元,此外,因你逾期偿还贷款导致我公司保证金账户被划扣金额为393393.92元,以上你应向我公司支付款项的数额共计841488.72元。我公司收回房屋应向你退还购房款的数额为556531元。据此,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现通知你,将我公司应向你退还的购房款556531元与我公司对你的债权进行等额抵销。抵销后,我公司对你方享有的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84957.72元。特此通知。
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