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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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通知

余杰:

因你在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连湖花园七区14号楼1单元1102室后存在逾期偿还贷款的情形,我公司按照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收回了上述房屋。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你仍需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14617.20元、房屋使用费343851.6元(自2016年7月20日计算至收房之日2021年7月29日,共计60个月)、案件受理费2935元,此外,因你逾期偿还贷款导致我公司保证金账户被划扣金额为407293.17元,以上你应向我公司支付款项的数额共计868696.97元。我公司收回房屋应向你退还购房款的数额为573086元。据此,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现通知你,将我公司应向你退还的购房款573086元与我公司对你的债权进行等额抵销。抵销后,我公司对你方享有的剩余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95610.97元。特此通知。

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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