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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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新丝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华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新丝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8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24元,退回原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金华、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荣、焦学娟、马金华、王静、王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王建荣、焦学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14411.3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4日),合计112411.34元,2023年5月5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3.0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判令被告马金华、王静、王桂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周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7778.15元;二、如被告周银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则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周银名下的宁A57L37号车辆(车辆品牌为:RAV4荣放2009款2.4L手动豪华版,发动机号:F626696,车架号:LFMJW30F5B0105268)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938元,由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被告周银负担1692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559号

罗永伏、王艳、李正鹏、马进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永伏、王艳、李正鹏、马进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永伏、王艳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截至2023年4月19日所欠利息44094.03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共计134094.03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正鹏、马进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5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525号

马冬冬、金耀录、马学海、王金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冬冬、金耀录、马学海、王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马冬冬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649.44元(利息暂计算止2023年2月23日),合计82649.44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金耀录、马学海、王金忠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5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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