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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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治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治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张治新名下车牌号为宁EK8823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治新名下车牌号为宁EK8823号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10时至2023年7月2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3000元,保证金:3000元,增价幅度:4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7月2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苏亮:

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741.25元,利息、违约金、催收费48801元,合计189542.25元;二、被告苏亮还应向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催收费(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4074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4元,由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9元,被告苏亮负担40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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