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肖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龙与被告肖志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志超给付原告王学龙运费2627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5元,共计266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学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负担41元,由被告肖志超负担48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肖志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苏辉与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志强偿还原告苏辉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500元,共计5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辉负担140元,由被告杨志强负担11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铖: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红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37.75元(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金额为3113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3154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丁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诉被告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宁012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鑫偿还借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6元,由被告丁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3-06-2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7965.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