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下一篇

陈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支行与被告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94346.15元,支付利息21570.50元、罚息4641.31元,合计220557.96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2023年2月14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南侧原著墅城A区11号楼1单元305室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23日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春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世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准予原告马世军与被告李春英离婚;2.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马世军支付李春英房屋出售款2万元;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剩余债务由马世军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世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杨辉东: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龙诉你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杨国龙货款5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杨辉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冯彦成:

本院受理的张娟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冯彦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娟娟剩余装修材料费及人工工资共计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冯彦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风海:

本院受理的李彦贵、李贵发诉你及杨再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风海、杨再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彦贵代为清偿的银行贷款本金24588.03元、利息2411.9元,共计26999.93元;偿还原告李贵发代为清偿的银行贷款本金25411.97元、利息2833.04元,共计28245.01元。案件受理费1214元,被告李风海、杨再哈负担;公告费400元,被告李风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海斌、马吉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海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399元(从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3月2日,本金40000元×31.488%÷360日×40日,具体金额以法庭核算为准,原告当庭再予变更),并继续按照年利率31.488%承担从2023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被告马吉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镇法庭(院机关)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 2023-06-2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7971.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