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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广录:

本院受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苏广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保险赔偿金损失6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苏广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794号

李军成:

本院受理原告施亚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施亚玲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李军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424民初763号

董天忠:

本院受理原告董天明诉被告董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拖欠利息619.8元,共计100619.8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65%支付自2022年11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前后的7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余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汪巧萍与被告余海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汪巧萍与被告余海涛离婚。二、婚生子余浩瑜由原告汪巧萍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汪巧萍自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汪巧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郑彬:

本院受理原告黄鹏与被告郑彬、张彦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8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彬、张彦成支付原告黄鹏租赁费12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彬、张彦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964号

蔡枫: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蔡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面包砖款10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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