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205民初856号
赵龙: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诉赵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8537.64元、利息9818.71元(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分期手续费1459.64元,合计59815.9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南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南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2017年4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550元;二、驳回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被告南红梅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佳瑞: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佳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115.39元、利息25506.25元、其他费用3974.6元(利息、其他费用等暂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以上暂合计61596.24元(利息、其他费用等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清偿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252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18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何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慧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李文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瞿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2651号
芦渝、傅子芯:
本院受理原告孟琳琳诉被告芦渝、傅子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芦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琳琳借款30000元;驳回原告孟琳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孟琳琳负担112元,由被告芦渝负担111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