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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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20.11元、利息14.9元、罚息256.83元、复利2.24元,合计1994.0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自2022年8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总计金额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田文霞负担。被告田文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申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告申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87.71元,支付利息3565.94元,合计18553.65元;2022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6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负担26元,被告申海峰负担880元。被告申海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忠:

本院受理原告焦改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木运达家具经营部及经营者张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叶风婷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木运达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363号

陈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杜磊与被告陈永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永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杜磊款项235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55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5.48%的标准自2023年3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永东负担。被告陈永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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