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锁文与被执行人潘虎子、景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虎子、景春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刘锁文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潘虎子,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路城市公元29-2-602室。身份证号:622722198510211415
被执行人:景春梅,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路城市公元29-2-602室。身份证号:622722198608141021
执行案号:(2022)宁0106执恢555号
执行依据: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903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271027元(含执行费3907元,暂不含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举报线索:1.被执行人潘虎子、景春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被本院查明并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除外);
2.被执行人潘虎子、景春梅的人身下落;
悬赏金额:1.按举报财产执行到位的金额的10%给予奖励;
2.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虎子、景春梅的下落,并协助本院控制住被执行人潘虎子、景春梅,给予奖励1000元,找到其中一人的给予奖励500元。
悬赏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
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联系人:王金福 举报电话:0951-4017098
举报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执行局216办公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2022)宁0106执恢555号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