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执恢115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与被执行人张毅借款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毅,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天下8号楼一单元1503室。身份证号:640102196802120333
执行案号:(2022)宁0106执恢1150号
执行依据:(2021)宁0106民初85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1460元(含执行费810元)
悬赏线索:提供被执行人张毅的人身下落及财产线索。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毅的人身下落,并协助法院控制住被执行人张毅,给予奖励50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毅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给予实际执行到位的15%。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注:本公告发布于宁夏法治报、金凤法院微博、金凤法院微信。
附:被执行人张毅照片。
举报电话:0951-4017126
联系人:敬宇
举报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执行局316办公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