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强:
原告胡福与被告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福砖款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福负担37元,由被告路强负担113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路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张迁、韩冬梅:
原告张惠霞诉被告张迁、韩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惠霞借款本金320000元,2023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6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张惠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7元,由原告张惠霞承担1875元,由被告张迁承担5782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张迁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1)宁01民初1735号
宋吉涛、杨彦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告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利丰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宋吉涛、杨彦芳、宫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宁0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因宁夏鑫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6月2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宁0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宁01民初1735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区71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银乐与被上诉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民终10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王学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与被告王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48587.03元,利息及罚息1627.81元,共计150214.84元(截至2023年3月1日,后续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244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8月2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