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缠柱与被告马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车辆修理费4000元;利息2660元(2012年4月至2023年3月共计133个月);交通费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立案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吴瑞、张琼:
原告郭佳君与被告吴瑞、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佳君借款本金7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佳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元,保全费745元,公告费600元(具体金额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吴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赵政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亮与被告赵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亮偿还借款2万元、利息2699元(截至2023年3月14日);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为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马亮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政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张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斯博特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被告张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斯博特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返还18270元。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刘江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刘江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石嘴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刘江涛之间的《石嘴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2日解除;二、被告刘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腾退位于大武口区三号路沐春园3幢3单元602号房屋;三、被告刘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住房保障中心支付自2019年5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的租金6215.80元,并按4.34元/天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实际搬离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江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