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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81民初777号

赵娜、张建成、张高明、汪斌:

本院受理原告杜秀菊与被告赵娜、张建成、张高明、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秀菊借款19000元;二、被告张建成、张高明、汪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建成、张高明、汪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娜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娜、张建成、张高明、汪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2456号

苏冰倩: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冰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苏冰倩名下位于灵武市富兴北路西侧唐城时尚广场S-1#楼外街5号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处置相关规定,本院要求双方五日内协商议价并书面提交议价结论,五日未提交视为无法达成议价。因上述房产所在辖区内税务机关暂无法出具税务基准价,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相关指导价格。同时,所涉房产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除双方一致同意网络询价外(限五日内双方提交书面申请书,未提交视为不同意),本院将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了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如协商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本院责令双方于2023年7月31日下午14: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3年8月31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如评估报告另行时间送达,以通知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在领取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视为无异议。如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以送达之日起算5日。本院将择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拍卖,如上述当事人未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指定网络平台,本院将指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根据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下浮30%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一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值基础上下浮20%以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二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变卖一次,变卖期结束后执行债权人仍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之后将不予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逾期垫付财产处置期间产生的费用,视为放弃财产处置,本院将终止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产权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配合财产处置程序,视为放弃相关选择或者救济权利。相关拍卖具体事宜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2883号

汤春泉: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行、周欣君、汤春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赫小东、丁雪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与赫小东、丁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与赫小东、丁雪花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赫小东、丁雪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2476.58元,共计102476.58元(截至2023年3月24日,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由赫小东、丁雪花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及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3)宁0105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8月14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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