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现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与被告侯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与侯现军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侯现军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6349.96元,利息及罚息1567.04元,共计57917元(截至2023年3月24日,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如侯现军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请求就侯现军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支行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费用,由侯现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及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3)宁0105民初2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8月14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马春静: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东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春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晓东运费16000元、利息910.4元,共计16910.4元,并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孙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孙晓东负担65元,马春静负担223元,公告费300元由马春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郭少飞:
本院受理原告闫希宏诉被告郭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262.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997号
马伟: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项9288.01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其中本金7970.68元、利息727.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0.73元、手续费148.92元,2019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李淑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宝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4862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洪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烨升与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60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