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吉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暂计1381.92元(截至2022年8月3日,本金1177.5元,利息暂计204.42元。利息=剩余期内利息133.18元+剩余逾期罚息57.55元+剩余复息13.69元,此后利息,罚息及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573号
唐永志:
本院受理马文智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永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文智赔偿款6170元;二、驳回原告马文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永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魏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誉霏与被告魏超、杨佳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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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振合:
本院受理原告翟首军诉被告田振合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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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勇、赵思慧、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莎莎与被告董志勇、赵思慧、董丽娜、董志远、宁夏百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董丽娜、董志远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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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福州、李海明、马思远:
本院受理原告孙园与被告韩福州、李风莲、李海明、马思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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