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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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瑞华与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银川市金凤区亲水人家小区12-1-102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70805.71元(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0.5计算至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世纪中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荣亮、张玉财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转让费11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上述共计12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6884号

王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16266.63元,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31322.86元(截止至2023年2月28日),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3年3月1日至实际偿还代偿款之日的利息损失;2.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1日签署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连湖花园一区41号楼002001室房屋的备案登记。3.依法判令被告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连湖花园一区41号楼002001室房屋返还给原告,支付房屋交付使用之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房屋使用费269176.42元(708359×38×1%),并按月以房屋总价708359元的1%支付2023年3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41671.8元(708359×20%);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562437.71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有才、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有才、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15810元及利息5362.81元(利息以1158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10月8日),以上共计121172.81元;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3162元;以上合计:144334.81元;3.依法判令被告陈有才在被告宁夏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6964号

张磊、代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与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磊、代萍腾退或返还二人居住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景湖万家38-2-501室房屋。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3330号

宁夏鸿儒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文武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鸿儒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提供原告曾文武工程款额为14250000元的发票;二、驳回原告曾文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由原告曾文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鸿儒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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