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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521执951号之一

刘海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文娟、刘玉忠、刘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依法以(2022)宁0521执9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刘海龙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嘉木阳光11-12号综合楼52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2802号)房屋,现该房产已拍卖成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限期腾房通知书(请于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腾退完毕,逾期本院将强制腾房。腾房仅限于房屋内的个人生活用品及家具,不得故意损毁房屋不得破坏房屋的装修及基础设施,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21执恢129号

张瑾、陆自成:

关于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瑾、陆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对你们名下共有的位于中宁县迎宾大道英郡年华1号商住楼1-2层0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宁2017中宁县不动产权第0002249号】、中宁县迎宾大道英郡年华1号商住楼1-2层07【不动产权证书号:宁2017中宁县不动产权第0002250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执恢12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向你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二楼205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3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并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黄少军、张晓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宁县百谷肥供销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少军、张晓薇、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宁县百谷肥供销社有限公司化肥农资款9600元及违约金2880元,共计12480元;二、被告张晓薇、刘峰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张晓薇、刘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黄少军追偿。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92元,由被告黄少军、张晓薇、刘峰连带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孟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德与被告宁夏东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玉兰、张秀霞、孟海涛、马金山、马莉琼、任厅、马莉娟、周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马金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0元,退还原告马金德;公告费480元,由原告马金德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144号

孙丽娟、张尔鹏:

原告韩明与被告孙丽娟、张尔鹏、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丽娟、张尔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明支付工程款491876元,利息自2022年3月31日以4918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韩明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孙丽娟、张尔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迎水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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