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399.56元、违约金739.9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马建云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建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潘启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启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启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847.72元、违约金484.7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潘启仁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启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翟宣宣、陈东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宣宣、陈东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宣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847.7元、违约金484.7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翟宣宣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翟宣宣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时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时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1267.92元、违约金2126.7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时静负担4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时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沈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274.88元、违约金627.4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沈丹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殷桂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桂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044.64元,违约金6904.46元;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殷桂芳名下宁A5MJ35号大众牌车辆(车架号LSVG726R2J211894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殷桂芳负担17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殷桂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蒋海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油款213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447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