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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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吴四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四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四海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1933.9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0169元,共计22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四海以欠款本金11933.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吴四海负担3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四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海江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1974.22元,支付利息2825.11元、滞纳金5361.56元,共计20160.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海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赵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丹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9844.75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8174元,共计280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赵丹以欠款本金19844.75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元,被告赵丹负担5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范彬、张梅玲、范建华、范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彬、张梅玲、范建华、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30.58元,截至2023年5月4日的利息(含罚息)3435.91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张梅玲、范建华、范平对被告范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范彬追偿;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原告负担1414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154元;公告费6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446号

马越: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2189.45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代偿款42189.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马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胡德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德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德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312.32元、违约金731.2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胡德科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德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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