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晓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晓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郭兴元、康萍芝:
本院受理原告赵惠芬与被告郭兴元、康萍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兴元、康萍芝向原告赵惠芬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贰万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兴元、康萍芝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利息13859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15.4%年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算,暂计54个月(多长时间,请求判令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合计33859元;3.本案诉讼费、强制执行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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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帅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韩帅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浦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浦俊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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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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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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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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