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王金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天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王天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卢万英: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3781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卢万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卢万英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0.95元,利息8927.85元,费用5714.54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3年3月17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44633.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海小明: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3782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海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海小明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078.11元,利息6940.35元,费用2647.93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3年3月17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33666.39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崔雅楠:
本院受理原告何奇与你、李博、王浩、马蓉蓉、马晓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崔雅楠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2月2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李博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李博、王浩、崔雅楠、马蓉蓉、马晓凤赔偿原告违约金18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军、常加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马军、常加利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0000元,利息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沃有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你、柴继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马国林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服务费8800元;2.判令被告以8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4.4元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12日至实际支付植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