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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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5578号

郭春、刘宁霞、康燕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春、刘宁霞、康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郭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23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合计42333.33元; 2.依法判令被告刘宁霞、康燕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576号

杜学军、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学军、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杨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79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合计107933.33元; 2.依法判令被告李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254号

谢凯:

本院受理原告陈瑜诉被告谢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调漆款70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18.61元(以7003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5.78%的标准,自2020年5月15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共计817日),以上合计7921.61元,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至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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