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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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娜、冯学智、灵武市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韩少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娜、冯学智、灵武市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韩少华金融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19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灵武市天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东盛路东侧西平街延伸段南侧14、15、16、17、18、19、20号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车辆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600号

苏荣荣: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苏荣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33281.05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6580.7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139861.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139861.81元;4.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582号

杨云、曹礼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云、曹礼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杨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046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合计7046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曹礼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496号

康燕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燕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36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合计563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579号

郭春、刘宁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春、刘宁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郭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132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合计2132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刘宁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573号

缪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缪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264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合计42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568号

杨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市融汇源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杨梅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7267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支付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合计137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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