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韩锐申请执行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综合工业园A区厂区内的中联180型混凝土搅拌站一套、水泥粉磨站生产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们送达(2023)宁0181执恢415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81执恢4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00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该机器设备的评估报告,如逾期未领取,本院将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后本院将对该机器设备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军宁、李进、李伟、高自刚:
本院在执行叶碧波与被执行人王军宁、李进、李伟、高自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军宁、李进、李伟、高自刚共同共有的位于灵武市中心灵州商城一层12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1326)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向你们送达(2023)宁0181执恢416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81执恢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8月7日上午9:00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另本院通知你们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00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该房屋的评估报告,如逾期未领取,本院将视为送达。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后本院将对该房屋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450号
史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肖与被告史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史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肖货款18450元。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史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146号
张洁:
本院受理原告李萍与被告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萍借款3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76号
匡新:
本院受理宁东圣达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与你买卖合同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货款共计1747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